苏州市海峡两岸农业交流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苏州市海峡两岸农业交流协会,英译名Suzhou Cross-Strait Agriculture Exchange Association,简称海峡会(英译简称SSAE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和热心于海峡两岸经贸、农业交流的企业、社团、研究机构和个人等自愿结合的非赢利性社会团体,具有法人地位。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协助政府相关部门研究海峡两岸农业问题,促进两岸农业交流与合作不断深入,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大业为宗旨。
第四条 本会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于苏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
(一)与台湾有关民间机构、农工商团体建立长效合作机制,通过组织洽淡会、研讨会和专业性、技术性对口磋商等活动,推动两岸农业交流与合作,研究两岸农业交流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两岸贸易投资正常化、便利化;
(二)为两岸农渔业经济贸易、技术推广、农产品销售、信息沟通等领域提供服务;
(三)为两岸提供农业技术培训、考察学习、农产品推广销售等服务;
(四)举办海峡两岸学术论坛、农业(农产品)博览会、展销会及相关服务;
(五)编辑出版相关刊物和书籍;
(六)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事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单位会员系指从事海峡两岸农业活动、学术研究和热心于两岸农业交流与促进的企业、社团和机构。
个人会员系指从事海峡两岸农业交流或学术研究的企业家、专家、学者及热心于促进两岸农业交流与合作的各界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拥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规定;
(二)从事两岸农业活动、两岸农业交流与合作;
(三)在两岸农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较高知名度。
第九条 会员申请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申请成为个人会员需经一名理事或两名会员推荐;
(二)依照本会章程对入会申请审核通过后,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名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行使职权。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全体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全体理事会议由常务理事会议决定召开,一般每年一次;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决定召开,一般每半年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名,协助会长、副会长处理日常工作。本会下设秘书处为办事机构,在会长、秘书长直接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威望及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体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及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可聘请若干海内外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会长和顾问。
第二十八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机构,其负责人由会长聘任。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于:
(一)会费;
(二) 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 各项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用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独立帐户,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理事会的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体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协会的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的终止须经全体理事会议以全体理事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06年12月29日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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